在合同纠纷中,如何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并据此确定责任主体,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本文以(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5号判决为样本,深度解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标准,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转包、分包场景下的适用逻辑,帮助读者理清此类纠纷的裁判要旨与实操要点。
一、争议焦点:合同定性是责任分配的前提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主张南阳镇政府与陆某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应共同支付劳务费。而南阳镇政府抗辩称其与陆某某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且已付清全款,不应担责。二级法院均将“南阳镇政府与陆某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为核心争议焦点,并以此为基础判断责任归属。
一审法院明确认定:“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上看,是陆某某按照南阳镇政府的要求建设人饮水井,南阳镇政府拨付报酬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二审法院亦维持该认定。
二、定性方法:从合同实质要件而非名称判断
实践中,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法院的审查步骤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步:考察工程是否需特定资质。 判决书指出:“水井工程无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以及审批手续,施工方也无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这是区分承揽与建设工程施工的关键——建设工程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二步:考察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判决书强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注重工作成果的交付,而定作人注重承揽人的技能与劳动。
第三步:排除法律强制适用。 若工程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必须资质的范围,则更倾向于认定为承揽合同。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无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以及审批手续”的事实,将合同定性为承揽关系。
三、责任归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
定性完成后,责任承担问题便水到渠成。本案中,李某某受陆某某雇佣或转包,完成水管安装工作。判决书明确:
“南阳镇政府与陆某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有向陆某某支付报酬的义务,且南阳镇政府也实际向陆某某支付了款项。而李某某系按照陆某某的要求完成工作,应由陆某某支付报酬,其与南阳镇政府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故李某某要求南阳镇政府支付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即使定作人未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只要其已向承揽人履行付款义务,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揽人主张权利。李某某虽主张“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支持其突破相对性的诉请。
四、实操建议与风险提示
- 实际施工人签约前应核实合同主体。 明确是与谁建立承揽关系,避免仅凭口头约定或结算单,导致追责对象单一。
- 保留结算凭证与书面沟通记录。 本案中,李某某能胜诉部分依赖《结算单》与政府《证明》。书面凭证是维权的基础。
- 注意诉讼时效抗辩的举证节点。 南阳镇政府在二审才提出时效抗辩,因一审未提出而未被采纳。当事人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抗辩权。
- 政府投资项目不当然免除定作人审查义务。 虽然本案镇政府无责,但若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与承揽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合同性质的精准识别与证据链的完整构建。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明确请求权基础,方能在诉讼中站稳脚跟。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