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电力供应与使用 #合同纠纷 #电力法法规 #证据收集 #诉讼

南宁供用电合同计量装置争议维权要点解析

导语

在高压供用电合同纠纷中,计量装置争议是最常见也最复杂的焦点之一。电表由供电局安装、管理、读数,用户只能被动按照电费单缴费。一旦电表出现误差,用户往往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困境——举证难、计算难、维权难。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判决,为您深度解析这类纠纷的核心痛点。

一、案件事实:用了7年的电表,竟然是不合格的

2011年12月,内蒙古凯帝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森公司”)与呼和浩特供*电局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由供电局负责提供并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供电局对安装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2017年8月,供电局为凯森公司更换了新电表,旧电表(表号010120101**)交由凯森公司保存,并告知其可自行送检。凯森公司随即将旧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进行检定。

检定结果让凯*森公司大吃一惊:1级有功、2级无功不合格,误差较大!

森公司认为,从2011年12月安装电表到2017年8月拆除,供电局从未对电表进行过校验和轮换,违反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导致电表计量失准,多收了巨额电费。据此,凯森公司起诉要求供电局返还多收取的电费447067.43元

二、争议焦点:各执一词,电表成了“罗生门”

焦点一:电表检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凯*森公司主张:电表经法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证明供电局提供的计量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多计收了电费。

呼供*电局辩称

  1. 电表在安装前已经呼和浩特市供电局电能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属于国家认可合格产品;
  2. 凯*森公司擅自扣留电表,在未经供电局知悉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送检,检定程序有失客观;
  3. 检定结果仅证明检定时表计状况,不能证明供电关系存续期间的运行状况;
  4. 不排除凯*森公司破坏电表或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导致烧表的可能。

焦点二:供电局从未轮换校验电表是否构成违约?

凯*森公司指出: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9条、第80条规定,供电方应当定期对计费电能表进行校验、轮换,但供电局7年间从未进行过任何校验和轮换。

呼供*电局抗辩:合同约定用户是电能表的保护责任人,同时也是电表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人,如有异常用户有义务及时通知,凯*森公司正常用电、正常缴费,从未提出异议,说明电表运行正常。

焦点三:多收电费如何计算?

凯*森公司:按7年全部电费的某一比例推算,主张退还447067.43元。

呼供*电局: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多收电费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院认定:供电局要赔,但计算方法有讲究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责任主体:

和林分局是呼供电局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相对方是呼供电局。

2. 关于电表质量问题:

根据和林分局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案涉电表在使用期间确实出现了计量不准确的问题。呼供*电局作为计量装置的提供方和维护管理方,对计量不准导致的电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电费退还金额认定:

凯*森公司按己方理解计算多收取电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计算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通过分析凯*森公司七年的用电量数据记录,发现:

  • 2012年至2016年,用电量基本平稳,平均月用电量为19560.6KWH
  • 2017年3月开始,电量波动明显较大,3月至8月六个月平均月用电量为45200KWH
  • 每月相差25639.4KWH

法院认为,以用电量记录的明显波动认定电表出现问题的时间符合客观情况。最终判决:

呼供电局返还凯森公司多收取的电费96368元(差异电量153836.4KWH×单价),案件受理费8006元由呼供*电局负担。

四、本案揭示的痛点与实操指引

(一)用户维权的三大痛点

痛点1:举证困难

  • 单个电费突增不一定是表计问题,可能是季节性生产、新增设备等客观原因;
  • 用户主张电表失准,需要提供检定报告用电量历史数据对比等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痛点2:计算规则不明确

  • 从电表出现故障到发现故障的时间窗口,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
  • 法院通常不接受用户自行推算的“总电费×比例”算法;
  • 用电量波动幅度成为法院认定异常起算点的关键依据。

痛点3:电表保管与送检程序争议

  • 拆表后电表在用户手中,供电局会质疑检材的同一性、完整性和送检程序的公正性;
  • 实践中建议双方共同封存电表、共同委托或通过法院委托鉴定,避免单方送检被质疑。

(二)用户维权必备清单

  1. 保留每一个月的电费通知单、缴纳凭证、银行流水,构建完整的用电量趋势图;
  2. 发现电量突增第一时间书面告知供电局,要求双方共同校表或申请第三方检定,保留送达凭证;
  3. 对电表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电表状态、铅封情况、表码读数,避免被质疑更换或破坏电表;
  4. 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计量装置产权分界点、维护责任条款,明确供电方的强制检定义务和轮换周期;
  5. 对供电局最终的退费计算方案有异议时,可申请专业司法审计或第三方鉴定,出具科学的电费差额计算报告。

五、给企业的特别提醒

  • 高压用户通常与供电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中往往包含计量方式、电价、无功补偿要求等专门条款,务必逐条审阅。
  • 若安装了互感器,还要关注变比变化、PT/CT配置、失压计时仪等情况,这些与表计误差交织在一起,会大幅增加维权难度。
  • 对于连续多个月电费异常的情况,建议立即聘请律师和专业电工同步介入,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难以认定异常起止时间。

结语

供电合同计量装置争议,本质上是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不对等造成的用户弱势地位问题。本案的判决为受到电表计量不准困扰的用户打开了一扇窗——只要能够证明表计存在问题,并通过用电数据构建合理的推算逻辑,即使无法精确计算,法院也会综合裁量判令供电方返还多收费用。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涉电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电表检定程序、差额电费计算等环节,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建议用户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切勿仅凭自行测算或口语化沟通与供电企业对抗。


附:关于供用电合同计量装置争议的常见咨询问答(20-45组)

1. 问:我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一家米粉厂的老板,最近供电局换了新电表,新表走的度数比旧表多了快一倍,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先不要急着交钱。您应当立即向供电局提出书面校表申请,要求双方共同将拆下的旧表送有资质的检定机构检验,并保存好旧表照片、铅封情况、换表记录,以及换表前后的电费通知单、缴纳凭证,便于后续计算差额电量。同时,您也可以同步向南宁市供电局客户服务中心投诉反映,要求其提供旧表历次校验、轮换记录。如果检定结果确认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可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0条主张退还多收电费。

2. 问:供电局说我的电表没有问题,拒绝退还多收的电费,我可以自己拆表送检吗? 答:不建议自行拆表送检。因为供电局会质疑您单方送检程序的公正性、电表同一性和检材完整性,法院也很可能不采信该鉴定意见。正确做法是向供电局发出书面申请,要求其派员共同拆表、共同封存并共同委托检定;如果供电局拒绝配合,您应当保留书面证据,再向电力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3. 问:我是横州市做木材加工的企业,签的是高压供用电合同,请问电表多长时间必须要轮换或校验一次? 答: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16)规定,0.5S级及以上有功电能表每6个月至1年校验一次,1级有功电能表每2至4年校验一次,同时应根据电能表批次和运行状况安排轮换。您可查看合同中计量装置的技术等级,并有权要求供电企业出示历次检定、轮换记录。如果供电企业7年从未校表、轮换,就属于违反规程。

4. 问:我在武鸣区开工厂,发现电费连续三个月异常上涨,但生产量没有增加,是不是电表坏了? 答:电费异常上涨的原因很多,包括电表故障、互感器变比接错、失压计时不准、功率因数考核不当、电价类别调整等。建议您先自行核查生产记录、设备投用情况,排除自身用电增长因素后,再向供电局书面申请联合校表。同时注意拍照记录电表显示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和需量值。

5. 问:宾阳县某木材厂和供电所打官司,法院会采信供电局单方出具的电表检定合格证明吗? 答:不一定。如果供电局仅提供自己内部计量中心出具的检定合格证,而用户提供了有资质的第三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不合格结论,法院通常会综合认定,尤其结合用电量数据波动、供电局是否有定期轮换记录、换表时间点等来判断表计是否存在异常。供电局既是合同当事人又是计量装置管理人,其单方提供的合格证明证明力相对有限。

6. 问:上林县某养殖场称电表不准,要求供电局退费,供电局让养殖场先证明电表不准,这合理吗? 答:从举证责任分配上讲,用户主张供电合同违约并要求退还电费,应当就电表计量失准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是,供电企业作为计量装置的提供方、维护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9条,负有对计费电能表定期检定、轮换的法定义务,也应当提供历次校验记录。建议养殖场先申请第三方检定,同时要求供电局提供轮换校验台账,两者形成证据链。

7. 问:马山县某石场起诉供电局退还多收电费,法院一般如何确定退费的时间起点? 答:实践中,如果无法查清电表故障发生的具体日期,法院常参照用户历史用电量变化规律来认定。通常以电量出现明显异常波动的月份作为起算点,比如本案中以2017年3月开始出现明显电量增幅为起点。因此,您平时保存的月度电费账单、银行扣款记录、电量台账就非常关键。

8. 问:隆安县某学校电费一直比较稳定,突然一个月翻了三倍,学校申请校表后确认电表超差,供电局只同意退还校表前三个月的差额,合法吗? 答: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0条规定,因电能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熔断器熔断、互感器故障或电能表误差等原因导致电能计量错误,供电企业应当按实际用电量退还或补收电费。退补时间应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起算,如果供电局无法证明上次校验或换装时间,则应当从合理期限起算。

9. 问:我们邕宁区的公司在合同里写的是“计量装置由用电方保护”,电表坏了是不是我们自己承担责任? 答:这个条款通常指用电方对计量装置负有物理保护义务,如防窃、防损、防潮、防盗,但并不能免除供电方对计量装置准确性的法定管理义务和校验责任。如果表计因自身质量问题、超期服役导致计量失准,供电方仍需承担相应的退费责任。

10. 问:江南区某企业认为电表走快了,但供电局拆走电表后不告知检定结果,怎么办? 答:供电局拆走电表后,您有权书面要求其提供检定报告,并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投诉举报。同时注意向供电局索要拆表记录、表码读数确认单,若供电局拒绝提供,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

11. 问:青秀区某公司的电表被供电局拆走送检,期间供电局装了一块临时表,临时表的电量可以用作结算依据吗? 答:可以,前提是双方对临时计量表的计量无异议。司法实践中,如果用户对临时表的准确性不认可,可以要求供电局对临时表也进行校验。为避免后续争议,建议在临时表安装时当场记录表码并双方签字确认,最好拍照留存。

12. 问:兴宁区某餐饮企业,供电局多收的电费应当按什么标准退还,是电价单价还是包含力调电费和基本电费? 答:退费计算应包括电量对应的电度电费,还涉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力调电费)、基本电费和各类基金附加,具体以您供用电合同的电价类别和电费结算单为准。建议在诉讼中要求供电局出具完整的电费构成计算明细,必要时可委托审计机构对退费金额进行专项审核。

13. 问:良庆区某食品公司换表后旧表在我们手上,供电局不认可我们送检的结果怎么办? 答:您可发函要求供电局在3日内共同将该表送双方认可的有资质法定检定机构复检,如供电局拒绝配合,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并由司法鉴定机构对表计进行封存、送检。若供电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检定程序,法院可能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14. 问:在南宁市,供电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为用电人所在地,因此您可以选择向自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涉诉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标准,则应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5. 问:我们厂在南宁高新区,2015年发现电表有问题,但怕麻烦一直没起诉,现在2024年还能起诉吗? 答:诉讼时效问题应当重视。普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您2015年已经知道电表有问题而怠于主张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如果供电局在三年内作出过同意退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建议携带材料尽快咨询律师进行时效评估。

16. 问:电表检定结果不合格,供电局却说“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用户还需要付多出来的电费吗? 答:电能表检定规程规定了允许误差范围,如1级有功电能表基本误差限为±1%。如果检定结论表示误差在允许范围内,供电局确实可以拒绝退费。但您可进一步核查检定结果中的“误差值”,并结合以往每月用电量的稳定趋势来论证表计异常。

17. 问:城中村出租屋电费由二房东收取,二房东安装的电表不准,租客可以起诉供电局吗? 答:租客与二房东之间是租赁或转供电关系,与供电局并无直接供用电合同关系,不能起诉供电局。但租客可以起诉二房东要求退还多收电费,并将供电局开具的电费单作为参照标准。如果二房东是“转供电主体”,还应遵照国家关于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的政策。

18. 问:在法院打计量争议官司,可否申请法院调取供电局内部电表检定记录? 答:可以。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申请法院调取供电局保存的计量装置资产台账、历次现场检验报告、轮换计划和执行记录、电量采集系统主站数据等。如果供电局拒绝提供,法院可以认定其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

19. 问:供电局突然发来一张“追补电费通知单”,说我们互感器变比接错,少计了50%的电量,要我补交10万元,怎么办? 答:供电局主张补交电费的,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您应当要求供电局提供互感器现场检验报告、变比设置记录、失压记录仪数据、电量采集系统数据等证据。如果供电局无法证明错误发生的时间段和实际用电量,您可拒绝补交并请求行政调解或提起诉讼。

20. 问:低压用户和高压用户在计量争议维权上有区别吗? 答:程序上基本相同,但高压用户的计量装置还包括互感器、失压计时仪等,技术更复杂;此外高压用户通常还需承担功率因数考核、需量电费、基本电费等,退费计算也更复杂。无论哪种用户,建议第一时间保存旧表照片、表码、电费单,并申请双方共同检定。

21. 问:广西范围内,南宁市以外某县的电表检定报告,在南宁法院起诉时有效吗? 答:只要检定机构是依据《计量法》设立并经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证明效力,法院可以采信。关键并不在于机构所在地,而在于检定程序的规范性和送检样品是否真实可靠。

22. 问:供电局更换新表后,新表立即出现大额电费,我怀疑新表本身有问题,但供电局说“新表出厂合格”,如何维权? 答:新表出厂合格并不代表安装后误差一定合格。您有权在安装后15日内申请现场校验,供电局应当在现场使用标准电能表进行比对测试。若现场校验超差,供电局要承担换表及退费责任。切勿因为“新表”标签而放松警惕。

23. 问:合同约定电费按月结算,供电局两年没有抄表,突然一次性补收巨额电费,合法吗? 答:供电局长期未抄表导致一次性补收,属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抄表结算义务。您可以主张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或当地用电管理条例中对补收电费时间的限制规定处理,即追补电费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或一年,并要求供电局提供历史电量数据予以核实。

24. 问:供电局说我们电表误差是“用户侧超容用电导致烧表”,这种说法成立吗? 答:供电局以此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用户确实存在超容用电和损坏电表的行为。如果用户实际负荷从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而且电表经过检定发现误差并非因烧毁造成,供电局这一抗辩不能成立。总之,谁主张谁举证

25. 问:南宁市某加工厂换了新电表后退电费,供电局只按平均电量的70%退,合理吗? 答:不合理。如果经检定确认表计误差超差,退费应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0条“按实际用电量退还”的原则,而不是供电局单方设定的比例。您可以要求供电局出具计算方法依据,如无法达成一致可诉至法院。

26. 问:电表送检期间,供电局不让我查看检定过程,合规吗? 答:检定机构一般允许当事人见证检定过程,但属于程序安排,并非强制。如果您担心检定样品被调换,应当在送检前对电表外观、铅封、表码拍摄高清照片,并要求送检记录中载明表号与您旧表号一致;若供电局无正当理由拒绝您见证,可在质证时向法庭提出合理性异议。

27. 问:我们与企业签了供用电合同,但供电局把电费发票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交电费跑了,供电局来起诉我们追讨电费,合理吗? 答:合同相对性决定,电力供应合同是您与供电局之间签订的,供电局以实际用电为由向承租人主张电费没有依据。但若您将场地出租并允许承租人接电,供电局可能主张您是“用电户头”的登记主体,此类争议极容易产生,建议查找合同中关于用电主体变更、过户程序的约定,同时尽快向供电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28. 问:村里实行总表供水供电,分表由村委会安装,分表不准多收村民电费,村民该怎么办? 答:村委会属于转供电主体,其安装的分表必须经过检定,否则不能作为收费依据。村民可以在缴纳电费时要求村委会出示分表检定证书,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投诉,或者向供电部门反映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问题,要求执行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

29. 问:诉讼中,法院会不会要求双方先做“表计司法鉴定”?鉴定费谁出? 答:如果电表还在且经双方确认封存,法院可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电表已被供电局处理灭失、无法鉴定,法院将按照证据规则,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作出不利于供电局的判断。

30. 问:老式机械电表换上新的电子式电表后,度数普遍比以前高,用户觉得不习惯,可以要求换回机械表吗? 答:供电局为提升计量准确性而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式电能表,属于正常更新换代,用户不能单方要求换回旧式机械表。但您可以申请现场校验,若校验结果证明电子表准确,则应以电子表计费为准。

31. 问:我们厂因环保整改停产了半年,电表仍在计费,供电局说这是“基本电费”,合理吗? 答:如果您执行的是两部制电价,包含基本电费,则即使停产,基本电费通常仍要按合同约定的容量或需量缴纳,除非您按程序申请了暂停用电或减容,供电局应按规定减免停产期间的基本电费。建议查阅供用电合同中的“暂停与恢复”条款,及时办理暂停手续。

32. 问:电表旁装的无功补偿装置会不会导致有功表计量不准? 答:无功补偿装置通常不会导致有功电能表计量不准,但若补偿装置投切异常,会导致功率因数波动,从而影响力调电费,间接让总电费上涨。这类问题属于用电质量纠纷,与表计误差不同,需要另行分析功率因数考核记录。

33. 问:在南宁打这种官司,一审一般要多久? 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审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鉴定、审计、管辖异议的,时间会更长。建议在起诉前将证据整理充分,尽量避免诉讼中反复补充证据。

34. 问:供电局把旧表拆走好几个月了,始终不给我们书面检定结论,现在突然说检定合格,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答:首先要求其出示检定报告原件。如果报告确实显示合格,而您有充分理由质疑送检程序的同一性,可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但您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电路数据存在异常,帮助法院审查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35. 问:计量装置是供电局安装在用户专变后面的,产权分界点怎么划分? 答:一般以“计量柜进线端”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属供电局,负荷侧属用户。但即使计量装置在用户侧,所有权仍属于供电局,由供电局负责维护和周期检定,用户可以监督和提出异议。

36. 问:我们南宁一家电子厂有多块电表,其中一块出了问题,其余电表正常,法院会推定全部电表都有问题吗? 答:不会。法院采取“分表分算”原则,仅就有问题的计量装置予以审查和退补,其他正常电表继续按合理计量结果结算。因此在诉讼中要明确区分问题表计覆盖的供电范围。

37. 问:电费发票显示“电量异常”时,我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答:不需要重新签订。出现电量异常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事项,原合同继续有效。您应做的是立即围绕该次异常与供电局进行书面沟通,在问题彻底解决前不要轻易签署任何“确认电量无误”的文件。

38. 问:某些供电局强制要求用户安装远端采集终端,并以此数据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数据法院认可吗? 答: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只要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完整、经过合法认证的,法院可以采信。但用户有权质疑采集终端的准确性、对时误差、数据篡改风险,因此最好结合现场人工抄表记录、缴费票据等综合印证。

39. 问:我们与供电局已经达成口头退费协议,但供电局迟迟不打款,怎么办? 答:口头协议存在较大举证困难。建议先以书面形式向供电局发出催告函,要求限期履行退费义务;如果供电局拒绝,您可以依据原有电费缴纳记录和往来函件,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履行退费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

40. 问:电表缺陷导致火灾等事故,能追究供电局产品责任吗? 答:如果事故是计量装置本身质量问题引起,且供电局未尽到检验维护义务,用户可以依据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要求供电局赔偿相关损失。但需要保留电表残骸并及时报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火灾原因鉴定,明确故障源头。

41. 问:南宁某小区物业转供电,物业在总电表上“加装节电器”,导致业主分摊电费异常,怎么投诉? 答: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出示总表与分表抄表记录,若发现总分表差额异常,可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向供电局反映转供电违规行为。私装“节电器”还可能涉及违法窃电或破坏计量装置问题。

42. 问:检察院能否介入供用电合同纠纷的监督? 答:对于生效判决不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检察院审查是否有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但此类案件主要属于民事合同争议,检察监督不是常规救济途径。

43. 问:南宁市某企业起诉供电局前,要不要先申请行政调解? 答:行政调解并非法定前置程序,您可以自愿选择。向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虽然可能促成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的,您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等待行政处理结论。

44. 问:供电局把我们的电表换成“预付费电表”,要求先充值后用电,这合法吗? 答:预付费电表属于合理的计量收费方式,只要合同中有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供电局可以安装。但预付费电表同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前必须检定合格,检定标志应粘贴在表体上,并有相应的周期检定记录。

45. 问:电费单上的“需量”比实际负荷高,导致基本电费多交,这种属于计量装置争议吗? 答:属于计量装置相关争议,但案由可能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中的“计费方式争议”。需量通常由最大需量电能表或采集系统记录,您可以对照自有负荷曲线,若相差显著,可申请供电局调取需量记录数据并进行现场校验,若表计故障导致需量虚增,同样有权要求退费。

46. 问:河西某县一用户电表误差被确认后,供电局提出用“预存电费”抵扣方式退还,用户不同意怎么办? 答:用户可以拒绝供电局单方设定的退费方式。退还电费属于金钱债务履行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局直接退还货币资金。若供电局拒绝,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应以货币方式实现退费。

47. 问:南宁市江南区某工业园一企业不想打官司,想通过仲裁解决计量争议,合同里没有仲裁条款怎么办? 答: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不能单方申请仲裁。若双方愿意,可在争议发生后补充签署仲裁协议;否则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 问:电表检定要付费吗?用户申请校表后要自己承担检定费吗?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9条规定,用户申请校验电能表的,供电局应在7天内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由供电局承担校验费,并退还多收电费。如果用户直接委托第三方检定,费用通常由用户先行垫付,法院判决时可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要求供电局承担。

49. 问:我们公司遇到了计量争议,正在和供电局协商,但是供电局提出“先交清欠费再谈退费”,这个要求合理吗? 答:如果欠费部分本身不存在争议,您应当先结清无争议电费,避免供电局以拖欠电费为由停止供电,导致损失扩大。但已经进入争议范围的费用,您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争议解决,双方可协商采取“暂按无争议金额缴费、差额部分待裁决后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50. 问:南宁市法院判供电局退费后,供电局拖延不退,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供电局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退费义务,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可以要求供电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供电局作为大型国企,执行到位一般不成问题。


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建议带上您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缴费单、检定报告和往来函件,咨询专业律师。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