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因银行按揭未获批准而引发的解约争议十分常见。开发商能否以“未按时办妥按揭”为由解除合同?本文从(2011)青民一初字第242号判决出发,解析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成就的裁判逻辑,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按揭申请未通过,是否触发约定解除权?
双方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逾期超过五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原、被告对“逾期未到指定银行”与“申请后未获通过”两个概念发生分歧。法院认为:
“惟有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且逾期超过五日的,被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在合同签订次日即申请了银行按揭,尽管相关资料未能提交完备,但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可见,约定解除权的触发条件是“未去办理”,而非“办理未果”。只要购房者在签约后次日即前往银行申请,即使后续资料不全或审批被拒,也不能直接套用“逾期未到指定银行”的解除条款。
二、判决核心:银行按揭审批非购房者单方控制,不构成违约
法院进一步指出:
“何为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合同并未列明,而何时能办妥银行按揭,更不是原告可以单方决定的。”
因此,即使原告周XX存在银行不良征信记录,导致按揭未获批准,也不能直接认定其违约。同时,合同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申请不能通过银行审批的,买受人应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且出卖人负有通知义务。但法院查明:
“现被告未提有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该义务。”
相反,原告获知按揭被退后,主动去函要求一次性付款,证明履约意愿和能力。法院据此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开发商的反诉请求,正是基于《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诚信原则。
三、实务方法:如何正确应对按揭未获批准的合同僵局?
- 第一步:固定“已办理按揭”的证据。 购房者应保存好向银行提交按揭申请的全部凭证,包括受理回执、征信查询授权书、银行告知书等,以证明自己已在合同期限内“办理了按揭手续”,而非“逾期未办理”。
- 第二步:区分“逾期未办理”与“办理未获批”。 仔细审查合同补充协议条款,若合同仅针对“逾期未到指定银行”约定解除权,那么“按揭未获批准”则不必然赋予开发商解除权。
- 第三步:开发商应履行催告和通知义务。 开发商若拟解除合同,应先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若合同约定按揭未通过时购房者可选一次性付款,则开发商须先行通知购房者办理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解除权不成就。
- 第四步:购房者被拒贷后应主动提出替代方案。 按揭被拒后,购房者应尽快向开发商书面表达“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的意思表示,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被认定为不履行合同。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促进交易、鼓励诚信”的司法导向。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对于购房者,按揭失败不等于购房资格丧失;对于开发商,解除合同前应逐项审查约定解除事由是否真正成就,并做好证据留存。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条款与履约证据,通过诉讼或谈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