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银行贷款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

南宁银行贷款未获批,买方一次性付款能否阻却合同解除?

合同纠纷核心启示:按揭失败不等于违约,买方选择权优先于卖方解约权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而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购房者往往陷入两难:一方面担心被卖方认定违约、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希望继续履行交易。本文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份真实判决为蓝本,梳理当按揭贷款遭拒后,买方主动提出一次性付款时,卖方是否仍享有合同解除权这一争议焦点。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原告已在合同签订次日即申请了银行按揭,尽管相关资料未能提交完备,但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这一认定对广大购房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争议焦点:未办妥按揭是否当然触发解约条款?

本案中,原告周XX与被告南宁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支付余款58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支付首付款、缴纳契税,但因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未批准贷款。被告随后发函解除合同,原告则回函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但被告拒绝办理。双方对“按揭未获批准”是否构成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产生根本分歧。

判决书查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逾期未到指定银行办理的……超过五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申请不能通过银行审批的,买受人应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被告主张原告未在十日内办妥按揭即违约,故解除合同;原告则认为约定仅针对“未去办理”,而非“未办妥”,且自己已及时申请,并愿意一次性付款,合同应予继续履行。

二、法院裁判逻辑:三步厘清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

第一步:核查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

法院首先对比双方约定与客观事实。判决书明确写道:

“惟有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且逾期超过五日的,被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在合同签订次日即申请了银行按揭,尽管相关资料未能提交完备,但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且何为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合同并未列明,而何时能办妥银行按揭,更不是原告可以单方决定的。”

这表明: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是“未到指定银行办理”,而原告已经前往办理并提交了申请。至于资料是否完备、银行审批是否通过,均不属该解约条款的射程范围。开发商不能任意扩张解释“办理”为“办妥”。

第二步:审查卖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补充协议,若按揭申请未获通过,买受人有权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而出卖人负有通知义务。法院认定:

“据双方约定,原告的贷款按揭如若未能获准,原告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被告负有通知原告办理一次性付款手续的义务,现被告未提有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该义务。”

被告未能举证已通知原告改办一次性付款,反而在银行退件前一日就发函解约,程序明显失当。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第三步:评价买方继续履约的诚意与能力

判决书强调原告的履约积极性:

“原告于合同签订前后,付清了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并在被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收取预告登记费及专项维修基金后,缴清了契税和印花税……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即前往指定银行就余款申请了贷款按揭。”

在收到被告解约函后,原告随即寄发《关于要求一次性付款的函》,明确表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去函要求一次性支付房款,可见其具备履约能力”,故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原告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583000元;驳回被告反诉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实务操作指南:面对按揭被拒,购房者如何保住合同?

基于上述判决逻辑,我们为购房者提炼以下实操步骤:

  1. 保留申请按揭的证据:包括银行收件回执、申请表复印件、征信查询授权书等,证明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到指定银行办理”手续。
  2. 及时书面表达替代付款方案:收到银行拒绝通知后,立即向卖方发出《一次性付款告知函》,明确表示愿意以现金方式付清余款,并告知具体付款时间。
  3. 固定卖方拒收或答复的证据:使用EMS邮寄并在备注栏写明函件内容,保留面单和签收记录,防止卖方否认收到。
  4. 请求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清单:若卖方以资料不全为由主张违约,可要求其列明具体缺失项,并将其不作为行为作为抗辩依据。
  5. 切勿消极等待:如果卖方发来解约函,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回函表示异议,并重申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避免被认定为默认解除。

四、延展思考:合同僵局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判决虽形成于2011年,但其裁判思路与现行《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高度契合。购房人主观上积极履约,客观行为表明履约意愿和能力,仅因贷款政策或自身征信原因导致付款方式受阻,此时机械适用合同解除条款,可能造成显著不公平。法院通过审查合同目的、履约细节、通知义务,作出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的裁判,对同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或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其他风险点有困惑,建议尽快携带合同及往来函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在于细节,“证据留存+书面函件+法定程序”永远是维权三件套。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