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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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混合担保中保证责任承担顺序的实务解析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同一债权既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又存在第三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能否绕过抵押物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这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的实现边界。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样本,剖析法院对“人保与物保并存”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并给出合同审查与诉讼应对的实务方法。

一、案情回顾:违约后,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2009年,某银行与陈某某、傅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陈某某发放贷款519000元用于购买商铺,陈某某以所购商铺提供抵押担保,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或偿清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索”。后借款人连续9期未还款,银行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同时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抗辩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合同约定是否构成实现担保顺序的明确约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合同中“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的约定,是否属于对物保与人保实现顺序的明确安排?

法院认为,该约定并非对实现债权顺序的明确约定。判决书原文:

“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可由原告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被告陈某某的债务,此约定并非是在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的情况下,对人保和物保如何实现债权的顺序作出的明确约定。因此,无法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直接请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被告陈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此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保证人仅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以外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实务方法:合同审查与诉讼应对三步走

第一步:审查合同条款,识别“明确约定”

  • 若合同中写明“债权人应当先以抵押物实现债权”“抵押物不足清偿时,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则构成对担保实现顺序的明确约定。
  • 若仅写“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通常不被视为对实现顺序的明确约定,保证人仍受物保优先的保护。

第二步:厘清法律适用,确定责任份额

  • 本案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因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保证人仅对物保范围外的债权负责。
  • 如果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或合同有明确约定,则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按约定或法定顺序处理。在无明确约定且物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时,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仅就剩余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步:设计诉讼策略,避免诉请被部分驳回

  • 债权人:可同时主张抵押权与保证责任,但应对保证责任的顺序有合理预期;若想直接向保证人追索,应举证抵押物已丧失优先受偿功能或价值明显不足。
  • 保证人:应主动提出物保优先抗辩,要求债权人先执行抵押物;若抵押物无法处置,再在剩余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还提示我们,合同条款的措辞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抵押权是否实现,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获得更充分的救济。保证人在签署合同时,则应关注担保责任范围是否以物保未能清偿部分为限。

如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及时梳理合同文本与还款记录,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便准确评估担保责任顺序和追偿空间。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青民二初字第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