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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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签字非本人,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并非认定合同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文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二审改判案例为样本,聚焦“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这一核心争议,深度解析法院如何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并提炼出可复用的证据链构建方法与实务步骤。

一、争议焦点:没有签字,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南宁市久之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久公司”)主张其与被上诉人闭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闭某支付货款及利息。被上诉人闭某则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完美终端销售协议书》上“闭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且其经营的“外家菜馆”早已注销。

二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久之久公司与被上诉人闭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被上诉人闭某应否向上诉人久之久公司支付货款10248元及利息?”

二、一审与二审:从“证据不足”到“事实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久之久公司未能证明协议书上签名为闭某本人所签,且闭某提交的《歇业证明》显示外家菜馆已注销,故认定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久之久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实际履行行为

三、合同关系认定的四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审查合同签名的真实性,但不唯签名论

二审法院并未回避签名问题,而是明确指出:

“2011年3月31日《完美终端销售协议书》上虽然有‘闭某’的签字字样,但闭某不认可是其签名,久之久公司也不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故该协议书上所签‘闭某’的字样不能认定是闭某本人所签。”

方法提示:当一方否认签名时,主张合同关系的一方应积极申请笔迹鉴定。若拒绝鉴定,则需承担该事实无法证明的不利后果。但签名不实并非绝对导致合同不成立,还需看后续履行行为。

第二步:追踪款项支付,打通资金链与合同的关联

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在于4万元进场费的支付。二审法院通过三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怡亚通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凌某系该公司财务出纳;
  • 凌某本人出具《说明》,证明该4万元是受公司指令汇出;
  • 怡亚通公司南宁分公司财务经理蒋某出庭作证,确认该笔款项经公司授权支付。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

“可以认定2011年4月14日凌某汇给闭某的4万元是怡亚通公司南宁分公司根据2011年3月31日《完美终端销售协议书》,通过其财务人员凌某向闭某支付的费用。”

方法提示:当资金通过个人账户流转时,应同步收集:付款方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公司授权文件、经办人证言、转账用途说明等,确保“公司→经办人→收款人”的路径清晰。

第三步:运用“履行行为”推定合同关系成立

在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运用了“实际履行”规则:

“虽然闭某没有在2011年3月31日《完美终端销售协议书》签字,但怡亚通公司南宁分公司根据该协议向闭某支付了合同的部分费用,闭某收取了该款,视为闭某认可该协议,2011年3月31日《完美终端销售协议书》已实际履行。”

方法提示:合同一方虽未签字,但如果其接受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收款、收货),且无合理解释,法律上可视为其以行为表示同意。此时应重点收集:收款记录、货物签收单据、场地使用等客观证据。

第四步:穿透个体工商户注销,追究经营者责任

外家菜馆虽已于2010年12月28日注销,但二审查明“注销后外家菜馆仍在经营”,且闭某承认将其转包他人但未提供转包合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外家菜馆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闭某是外家菜馆的经营业主,故外家菜馆的债务应由闭某承担。”

方法提示: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不等于经营者免责。债权人可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将经营者列为被告。若经营者主张已转让或承包,应要求其举证。

四、裁判结果与实务启示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闭某支付货款102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给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核心启示是:

  1. 合同关系不依赖单一签名,签字、盖章、交付、付款、使用等复合因素均可作为认定依据。
  2. 证据链比单一证据更重要,将协议、转账记录、单位证明、证人证言、送货单、入库单等串联起来,形成完整闭环。
  3. 面对“注销”别放弃,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消灭不代表债务消灭,经营者仍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如果您正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尽快梳理现有证据,对照上述步骤补强证明链,必要时通过证人出庭、调查令等方式固定关键事实。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