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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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认购书定金纠纷:举证责任与违约认定实务指南

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围绕“定金该不该退”的争议最为常见,而法院如何认定违约事实、分配举证责任,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文结合(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17号判决,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并给出购房者与开发商均可参考的实务操作步骤,助你在类似纠纷中占据主动。

一、案件由来:一张认购书引发的定金之争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定金2万元。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罗某主张其曾在约定期限内前往售楼部付款签约,但被要求额外支付违约金,故诉请退还定金及利息。某公司则主张罗某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依约有权没收定金。

一审法院驳回罗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争议焦点清晰:罗某请求退还2万元定金及支付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逻辑:证据链与书面自认是关键

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

“罗某与某公司为将来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这是合同纠纷的基础判断——预约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随后,法院针对违约事实作出认定:

“罗某并未按约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付款,且罗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明确写明,其已在其他地方买了一套房子,因没有经济承受能力,故不愿再购买《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希望某公司归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2万元。表明罗某系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再购买《认购书》中约定的房屋。”

法院特别看重这份书面申请书——它构成了对自身违约原因的自认。反观罗某称自己曾按时前往售楼部,但因对方要求额外付费而未果,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曾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予以说明,二审亦重申:

“对此,某公司并不予认可,而罗某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认定罗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实务启示:遇到定金纠纷,按这四步走

第一步:签约时,逐字审查《认购书》条款

本案《认购书》明确约定“因买受人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约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认购书并不予退还定金”。这一条款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购房者在签署任何预约文件前,务必核对签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定金处理等具体表述,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第二步:履约过程中,固定“按时履约”的证据

若你主张自己确实按期前往签约付款,一定要留下书面或电子证据。比如:售楼处的来访登记、与销售人员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的录音、现场照片等。本案罗某未能提供任何此类证据,导致其陈述不被采信。

第三步:不要随意出具“书面说明”或“申请书”

罗某在2012年1月30日向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中写明“因没有经济承受能力,故不愿再购买”,这直接成为法院认定其违约的“铁证”。实践中,不少购房者被销售人员引导书写“情况说明”“退款申请”,内容含混甚至自我归责,最终在诉讼中严重不利。任何书面文件在签署前,请先咨询律师

第四步:若对方违约在先,及时发函催告并保存送达凭证

如果你是开发商或守约方,发现对方逾期付款,建议按照合同预留地址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限期履行,并保留邮寄凭证。本案某公司在解除前并未发函催告,而是直接于2012年4月16日发函解除,但法院因罗某已书面自认放弃购房,未对催告问题作过多纠结。但为避免风险,守约方仍应完善催告程序。

四、延伸思考: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的关系

本案争议款项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但很多购房者混淆了“定金”与“预付款”“意向金”。预付款在合同未签订时通常可以主张返还,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属性。因此,签署认购书时,务必看清收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诚意金”“认筹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此外,如果开发商自身存在虚假宣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过错,购房者仍有机会主张返还定金甚至索赔。但前提是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不能仅凭口头陈述。

五、结语:证据为王,书面自认是双刃剑

本案的判决再次印证了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则: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书面自认几乎无法推翻。无论你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都要谨慎签署每一份文件,并系统保存履约证据。若纠纷已发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