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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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违约金过高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解析

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往往如影随形,而违约金标准的确定则是双方博弈的焦点。本文以一则真实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为样本,深度解析“违约金过高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帮助你在诉讼中精准把握攻防要点。

一、争议焦点:违约金条款为何被二审改写?

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然而,一审法院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考量,将逾期交房违约金从万分之三酌降至万分之一。购房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恢复双方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三标准。

这一改判背后,核心法律问题浮出水面: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二、法律规则解析:违约金调整的边界

1. 法律规定:以“过分高于损失”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键点:法律用词是“过分高于”,而非“高于”。这意味着,违约金即使高于实际损失,只要未达到“过分”的程度,法院就不应干预。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也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体现。

2. 二审法院的立场:举证责任在违约方

本案二审判决书对此进行了精准的说理:

“违约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的预见及预防,目的是约束双方诚信履行合同……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可调整违约金。现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高情形,其主张下调违约金,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

核心结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过分高于损失”,否则法院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举证责任在违约方,不在守约方。

3. 二审对一审的纠正:主观考量不能替代证据

一审法院以“特基公司延期交付房屋确因难以预见的外因所致并因此支付了大量额外成本,在交房时亦采取了相关措施给予补偿”为由酌定下调违约金。二审法院对此明确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采取了相应补偿措施和交房支付了额外成本为由,酌情下调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按双方约定执行。”

启示:法官的主观判断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除非违约方拿出证据证明“过分高于损失”,否则法官不应以自由裁量权之名行“替当事人重新缔约”之实。

三、实操方法与步骤:如何应对违约金过高抗辩

基于上述案例,我们从守约方和违约方两个角度,提供具体应对策略:

(一)守约方如何守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步骤一:坚守合同文本 签约时充分审查违约金条款,若认为标准过低或过高,应在签约前提出修改,而非寄望于事后救济。

步骤二:收集自身损失证据 一旦发生纠纷,主动整理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替代采购/租赁合同、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表、市场行情波动报告等。即使违约金条款字面上“高于”损失,这些证据也能帮助法院认定违约金的合理性。

步骤三:强调违约金的功能 庭审中主动陈述:违约金不仅是补偿功能,更包含惩罚和威慑功能。引用本案二审判决“违约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的预见及预防”作为说理支撑。

(二)违约方如何有效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

步骤一:锁定“过分高于”的证明目标 不能空泛地主张“违约金过高”,必须量化损失。提供同类交易的市场损失评估报告、行业平均利润率、可比案例的生效判决等。

步骤二:多维度举证 参考本案中特基公司提供的证据类型——政府停工通知、天气记录、第三方施工影响证明等,这些虽不能直接下调违约金,但能间接影响法官的酌定空间。

步骤三:估算诉讼成本 本案中特基公司虽主张下调违约金未获二审支持,但一审酌定结果(每日万分之一)在二审改判前也使其节省了部分赔付额。不同审级、不同法官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需综合评估诉讼的收益和风险。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对等原则”适用

本案另一个亮点是:二审法院认定购房者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后,明确指出“上诉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亦应为每日万分之三”,维持了违约金的“对等性”。这意味着,合同双方违约金条款不对等的,守约方可以主张对等适用,但该主张的时限和方式需注意。

四、延伸思考与行动指引

本案虽然是个案,但二审判决确立的规则具有普遍参考意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应轻易干预。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承担着“过分高于损失”的严格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下调违约金的理由——“难以预见的外因”、“额外成本”、“采取了补偿措施”——在二审中被整体否定。这提醒当事人:违约方不能以“非自身原因”为由豁免违约责任,更不能以此为据要求调减违约金。 至于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违约,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承担责任后另行追偿,这与本案中二审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逻辑一脉相承。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建议先审视自己手中的证据:合同条款原件、损失证明、整改通知、往来函件等。无论你处于守约方还是违约方,清晰的证据链和正确的法律认知,才是赢得诉讼的关键。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