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条款的司法调整一直是争议焦点。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能否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获得赔偿?违约方能否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下调?本文通过解读一则真实判决,为您厘清违约金调整的适用规则,并提供具体应对方法。
一、约定违约金,法院能否随意调整?
裁判要旨: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可调整,否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1. 案情回放
买受人何某与开发商特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开发商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后开发商逾期交房182日,买受人逾期付款153日,双方就违约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一审法院以“平衡双方利益”为由,将双方违约金均从每日万分之三下调至每日万分之一。买受人不服,提起上诉。
2.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
法院认为: “违约金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的预见及预防,目的是约束双方诚信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可调整违约金。”
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改判开发商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827元,买受人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58元。
二、违约金调整三步法
第一步:固定合同依据。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务必保留原件。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逾期违约金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二审法院正是依据这一约定作出改判。
第二步:明确举证责任。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约定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案中,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未被采纳。守约方则需强调:违约金是双方签约时的合理预见,具有督促履约的功能。
第三步:主张对等原则。 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主张双方适用同一标准。本案中,买受人在二审中表示“如果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也应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法院予以支持。
三、法律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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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阶段: 双方应理性设定违约金比例,过高或过低均可能引发争议。可参考本案的万分之三标准,根据交易标的额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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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阶段: 一旦发生逾期,应及时书面催告,保留证据。注意,主张违约金调整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的“口头异议”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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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 如主张违约金过高,应提交实际损失清单、同类交易市场数据等证据;如主张按约执行,则应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和违约金的预防功能。
延展提示: 本案涉及的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问题在商品房买卖中极为常见。除违约金外,买受人还可关注房屋质量、产权登记、物业交付等环节的违约责任约定。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