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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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单方催告函能否当然击破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纠纷中,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未约定履行顺序时,一方单方发出催告函,能否当然认定对方构成违约?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本文通过分析(2013)南市民再字第10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为您厘清“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边界与单方催告的法律效力。核心价值在于:即使一方发出催告,若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或未按约定方式履行,对方仍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单方催告不能当然击破对方的抗辩权。

一、争议焦点:单方催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博弈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核心争议始终围绕:朱某某(买方)在未支付首期款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函》催告李某某(卖方)办理过户,李某某未予配合,是否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曾认定李某某构成违约,但再审法院纠正了这一认定,其裁判逻辑值得深入剖析。

(一)合同约定:同时履行义务的“灰色地带”

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首期款12万元为第二部分楼款,在房屋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一次性付给卖方,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支付首期款与办理过户被约定为同日履行的义务,但合同未明确何处履行、如何履行,更未约定付款方式及具体时间。

再审法院对此评述道:“朱福佳、李秀常并未约定首期款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应本着方便双方履行的原则,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这一认定,为后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埋下伏笔。

(二)催告函的效力:单方行为不具当然约束力

朱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发出《协助过户通知书》,要求李某某于11月21日15时前到指定地点接收首期款;又于11月30日发出《律师函》,要求三日内履行。再审法院明确指出:

“朱福佳向李秀常发出的《协助过户通知书》及《律师函》均是其单方确定的时间,对李秀常并未有约束力,且李秀常是在《协助过户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时间之后才收到该《协助过户通知书》,因此李秀常不可能在《协助过户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受领首期款。”

这一裁判要旨表明:单方催告函若未经过双方协商,且设定的履行期限不合理(如通知到达时间晚于指定履行时间),则不能产生“已届履行期”的法律效果。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本案的“分水岭”

再审法院援引《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认定:

“朱福佳支付首期款与李秀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同时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朱福佳在李秀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有权拒绝履行支付首期款的义务,李秀常在朱福佳支付首期款前亦有权拒绝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故朱福佳、李秀常双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一认定解决了二审的“矛盾”:二审法院认为“朱福佳已积极履行支付首期款的义务,只是因李秀常不予配合受领而未能支付”,但再审法院查明李秀常在收到《律师函》后,已将支付首付款的账户信息函告跟单员黄某某,黄某某于2011年12月7日确认收到该函,故不能认定李某某拒绝接受首付款。这提醒我们:主张对方违约,须证明自己已按约定或合理方式提供履行;若自己未履行,对方行使抗辩权即有合法依据。

二、实务操作:合同履行遇到困难时怎么办

基于本案再审判决的裁判逻辑,我们总结了以下操作步骤:

第一步:自查合同条款,确定履行顺序

  • 若合同明确约定“先付款后过户”或“先过户后付款”,应严格依约履行。
  • 若合同约定“同日履行”或未约定顺序,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任何一方无权强制要求对方先行履行

第二步:若要催告对方履行,务必做到“三合理”

  • 合理方式:通过书面函件或双方确认的通讯渠道发出,保留送达凭证。
  • 合理期限: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且通知到达时间应早于指定履行时间。
  • 合理内容:明确履行的具体方式、地点,最好提供银行账号等收款信息,避免“到场收款”等模糊要求。

第三步:积极主动履行自身义务,留存证据

  • 如需支付款项,优先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若对方拒绝受领,可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 如需办理过户,应提前准备好全部材料,并书面通知对方具体时间、地点。
  • 所有沟通记录、函件、签收凭证均妥善保存,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已为履行创造条件”。

三、裁判之外:本案的深层启示

本案再审判决的深层意义,在于重申了合同履行中的协作义务与诚信原则。合同双方不仅应履行约定的义务,还应在对方履行遇到障碍时提供必要的协助。正如再审判决在认定李某某未违约时所隐含的逻辑:李某某已提供收款账户信息,朱某某却未主动转账,反而单方指定“到场收款”,这种“以自己不方便为由制造对方违约”的做法,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判决同时纠正了二审对居间合同解除的处理:“朱福佳、李秀常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解除,但朱福佳、李秀常与第三人桂人房地产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这提示我们:混合合同(买卖+居间)解除时,应分别判断各法律关系,不能“一刀切”。

延伸与行动建议

如果您正在遭遇类似合同纠纷,请记住:单方催告不等于对方违约,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您最有力的盾牌。 但行使抗辩权亦需遵循诚信原则,若对方已提供合理履行条件,持续拒绝履行则可能构成违约。

建议您:

  1. 完整审阅合同中的履行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2. 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函件及付款凭证;
  3. 若争议已发生,尽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再字第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