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往往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结算,尤其是承包费、租金等款项的计算。本文以(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36号判决为样本,解析法院如何在双方均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合同解除时间,进而确定承包费返还数额,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清晰的分析路径。
一、争议焦点:承包合同何时解除,承包费应否返还?
本案系一起因商铺承包引发的合同纠纷。上诉人温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杨某承包温某承租的广西警校仙葫校区54-57号商铺,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3万元,杨某先行支付6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杨某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费用,温某反诉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租金及赔偿。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于2008年2月29日(温某收回商铺日)解除,承包期限为14个月,温某需返还承包费2.5万元;二审则改判解除时间为2008年8月27日(杨某转包给案外人的截止日),承包期限为20个月,温某仅需返还承包费1万元。
核心争议在于: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合同解除确切日期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解除时间? 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承包费的实际承担数额。
二、法院裁判逻辑:从证据与事实行为推定解除时间
二审法院对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并推翻了原审认定。判决书原文指出:
“温某虽主张其于2009年2月收回商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杨某与温某皆无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解除时间,从温某一审提交的杨某与案外人签订的《经营权承包协议》内容来看,杨某转给案外人承包54-57号商铺的期限至2008年8月27日止,故本院认定2008年8月27日为杨某与温某签订的《协议书》的解除时间。”
这段论述包含了两个关键步骤:
-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合同解除于特定时间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
- 事实行为推定:在双方均无法证明时,法院可以依据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客观事实(如转包期限、实际占用情况)来合理推定解除时间。本案中,杨某将商铺转包给案外人的期限至2008年8月27日,这一日期被认定为杨某实际控制商铺的终点,进而推定为合同解除日。
基于该解除时间,二审法院重新计算承包费:
“杨某的承包期限从2006年12月20日至2008年8月27日,共计20个月,故杨某所应实际承担的承包费为50000元(30000元/年÷12个月×20个月=50000元)。由于杨某支付温某的承包费共计60000元,因此温某须返还杨某多支付的承包费10000元。”
三、实务启示:三步锁定合同解除时间,避免结算争议
对于类似合同纠纷,当事人及代理人可参考以下步骤固定关键事实,减少解除时间认定的不确定性:
第一步:全面梳理“解除行为”的书面证据。 包括解除通知函、微信/邮件记录、交接单、收回财产清单等。若无法提供,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完成解除程序。
第二步:寻找“第三方事实”作为推定依据。 例如本案中的《经营权承包协议》所载期限,或房屋腾退、钥匙交还、水电结清等客观痕迹。这些事实往往能帮助法院形成心证。
第三步:在合同履行中及时确认解除节点。 若双方协商解除,务必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日期和结算方式;若单方解除,应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送达解除通知,并保留签收凭证。
此外,本案中另一值得关注的点是“公关费”的处理。二审法院认为:
“2007年1月16日,温某向杨某出具的《收条》明确载明10000元为广西警校老校区公关费用,而本案为广西警校新校区商铺承包引发的合同纠纷,该笔费用显然与本案无关……该笔款项应当另案处理。”
这表明,与案件无关的款项不适宜在合同纠纷中一并解决,权利人需另行主张,避免因混淆法律关系而拖延权利实现。
四、延展与建议
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本质上是证据与推定规则的运用。本案二审改判,既体现了法院对举证责任的严格把握,也反映了对实际履行状态的尊重。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都应注重过程留痕,尤其对解除、交接、付款等关键节点保存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程序或证据瑕疵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与履行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