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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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转账凭证难定借贷 短信补强证据二审改判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足以认定借贷关系?这是很多出借人败诉的痛点。本文结合真实判例,为你拆解法院认定“借贷合意”的核心逻辑,并提供五步证据收集方法,帮你避开“有转账无借条”的诉讼风险。


一、案件与争议焦点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号为(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126号。一审中,陈某某主张何某某曾分三次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又通过银行无折现金存款方式分九次向何某某账户存入共计23500元,要求何某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一审仅支持10000元借款及利息,驳回了235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则改判支持23500元及利息。

二审判决将本案争议焦点明确为:

“何某某是否应当向陈某某偿还借款23500元及其利息。”

这个焦点背后,实际上是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时,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问题。


二、一审为何驳回23500元转账请求?

一审法院对23500元部分作出了对原告不利的认定,判决书原文认为:

“陈某某主张其通过中国银行以无折现金存款的方式分九次向何某某名下的账户……存款共计23500元为借款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采用书面形式,而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陈某某主张何某某向其借款23500元,并提交了中国银行存款客户回单作为证据,该证据虽证实陈某某曾向何某某支付过23500元,但不能证明该款系因借贷关系而支付……”

简言之,银行客户回单只能证明“出账”和“入账”,不能证明这笔钱是基于“借款”而支付。在何某某不认可为借款、又无借条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一审判决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是很多“只有转账凭证”案件的典型困境:举证责任在出借人,仅有资金流水,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三、二审为何改判?短信补强了证据链

二审的转折点,在于陈某某提交了手机储存的短信。何某某认可该手机号系其本人使用,但否认发送过相关短信。对此,二审法院作出了关键性推定:

“上述短信从何某某使用的号码上发出,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述短信非何某某本人发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上述短信为何某某向陈某某发送。”

短信内容直接包含了借款意思表示,比如:

“2012年12月13日我本人何某某……向陈某某借三千五百元,我保证以后不再向你借钱了……”

“我今天最后问陈某某借二千块钱治病,就共二万块钱了……我从今以后,再不问陈某某借钱了……”

“我因病情还没有得到好转,还需要治疗费用,因钱不够,现再向陈某某借二千块钱……”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

“陈某某主张其向何某某帐号存入的9笔共23500元是借款,这有何某某发送的短信为证。何某某在向陈某某发送的短信中清楚地表明了向陈某某借款的意思,且要求借款的数额和时间能与陈某某向何某某银行账号存款的时间和数额构成对应关系,证实陈某某确实是基于借款关系向何某某的银行账号内存款。”

同时,何某某辩称这23500元是陈某某赠与其治病,法院认为:

“既无证据证实,也与其发送的短信内容相矛盾,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由此,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改判何某某偿还23500元及相应利息。


四、五步举证方法,避免“只有转账”的败诉风险

从本案可以看出,转账凭证只是“交付”证据,不是“合意”证据。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至少需要以下五步:

  1. 固定合意证据
    借款时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借款合同,写明出借人、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若暂无书面凭证,可通过微信、短信让对方回复“确认借款”“借款金额为多少”“保证何时归还”等内容。

  2. 保存转账凭证并完善备注
    银行转账时在“备注”栏写明“借款”,保留客户回单、电子回单、APP截图。若是现金交付,务必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聊天记录确认收到。

  3. 核对时间和金额的对应性
    将聊天记录中的借款请求与银行转账流水逐笔对应,形成“借款请求→转账支付”的完整链条。本案中,短信显示借款金额和时间与九笔存款高度吻合,成为胜诉关键。

  4. 善用手机号和实名信息
    若对方否认发送过短信,可申请法院核实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或调取通话记录。只要号码归对方使用,且无证据证明非本人发送,法院通常推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5. 避免孤证,及时咨询律师
    如果已发生纠纷,不要仅凭一份银行回单自行起诉。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借贷合意”,及时补强证据或调整诉讼策略。


五、延展与启示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法院始终坚持“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双重证明标准。本案的改判告诉我们:银行转账凭证不是“免死金牌”,短信等电子证据也可能成为“翻盘点”

因此,日常经济往来中,出借人应注意保留借款沟通记录,不要因“熟人”“碍于情面”省略借条。若对方违约,也应尽早固定电子证据,必要时采用公证或法院调取方式防止数据丢失。

如果你正面临“有转账、无借条”的困扰,或想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证据规则,欢迎关注本号,与专业律师深入沟通。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