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5
#中介纠纷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效力纠纷 #合同诉讼 #合同欺诈方式及预防

南宁居间与中介混同认定:合同性质及报酬争议解析

好的,收到您的需求。我将按照您的要求,以“居间服务与中介服务混同认定”为主题,结合虚构的典型判决书内容,撰写一篇深度普法文章。


警惕“居间”与“中介”一字之差,你的中介费可能白交了!——以案说法谈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在房产交易、融资贷款、项目撮合等商业活动中,“中介”、“居间”是高频词汇。绝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只要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对方提供了信息,交易成功了,就应当支付报酬。然而,当合同名称与实际服务内容发生错位,尤其是“居间服务”与“中介服务”在法律上被混同认定时,极易引发纠纷,甚至导致“白忙一场”或“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

本文将通过一则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深度剖析居间服务与中介服务混同认定的裁判规则,揭示该类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务痛点,为您的商业决策提供风险预警。

一、 典型案例引入:是“跳单”还是“服务未完成”?

案情摘要(已做隐名化处理): 2022年初,南宁市青秀区的购房者李*(化名)欲购买一套学区房,与本地一家知名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广西某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某诚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诚公司为李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协助磋商等居间服务,若李或其关联方与卖方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需支付成交总价1.5%的居间报酬。

合同签订后,某诚公司业务员先后带李实地查看了三套房产。李对其中一套位于青秀区金湖广场附近的房源表示满意,但认为价格过高。某诚公司积极组织买卖双方进行了两次面谈,但因价格分歧较大未能当场签约。此后,李私下通过该小区物业保安认识了房主张(化名),绕过某诚公司,以低于某诚公司撮合价8万元的价格,与张*直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

某诚公司得知后,认为李构成恶意“跳单”,遂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支付居间报酬及违约金。而李*则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居间服务合同》,实为一份中介服务合同,某诚公司仅提供了带看房服务,未最终促成交易,且其与房主私下成交价格更低,也未利用某诚公司的独家信息,故无需支付报酬。

二、 法院裁判观点:穿透“合同名称”,审查“服务实质”

(注:本案为虚构案例,仅用于释法说理。真实判决请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中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某诚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报酬?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核心逻辑如下:

  1.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名称:虽然案涉合同冠以“居间”之名,但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行为,某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中介服务包”,包含信息甄别、带看、议价协助等。这种服务具有持续性、综合性的特征,区别于传统民法意义上仅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服务
  2. 服务完成的“节点”不同: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核心义务是“促成合同成立”。只要委托人(购房者)与第三人(房主)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无论是否已实际履行,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告成立。而广义的中介服务,其服务链条更长,往往包含过户、贷款、交房等后续环节。若合同约定不明确,法院倾向于将“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
  3. 信息利用的因果关系:李虽然利用了某诚公司提供的初步房源信息,但其最终成交价格的获取和信息来源,被法院采信为通过第三方(物业保安)获得,且成交条件优于某诚公司提供的条件。李的行为虽在道德上具有可非议性,但在法律上,因某诚公司未能证明其“独家”提供了该房源信息且李*系利用其提供的信息直接与房主成交,故难以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跳单”。

三、 深度解析:“居间”与“中介”混同认定的三大法律风险

上述案例凸显了实务中常见的“名为居间,实为中介”或反之的混同问题。这绝非咬文嚼字,而是直接关系到报酬支付条件、退费标准及违约责任。具体风险点如下:

  • 风险一:报酬请求权成立节点的错位
    • 居间合同:严格适用《民法典》第961条,只要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请求支付报酬。这要求居间人举证证明买卖双方已就核心条款(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达成合意。
    • 中介合同:这是一个更宽泛的商业概念。若法院认定为中介服务合同,则需审查服务是否完整履行。例如,若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过户”,但中介未完成,即使买卖双方已网签,中介也可能因服务不完整而无法主张全额报酬,引发退费纠纷。
  • 风险二:格式条款的效力之争 多数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常见条款如:“带看房后,委托人若利用该信息私下成交,视为跳单,需支付违约金。” 在法律上,若该条款被认定为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在中介服务(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中非常普遍。
  • 风险三:服务义务边界的模糊 居间人的法定义务是如实报告与订约有关的事项。而中介服务的义务范围可大可小。在混同认定中,法院会重点审查:中介是否承诺了“包过户”、“包贷款”等超越居间范畴的义务?若承诺了且未完成,则委托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或拒付后续费用。实践中,大量纠纷源于口头承诺的“打包服务”与书面合同的“居间费”不一致。

四、 当事人痛点地图:最关心的几个关键细节

在咨询和诉讼中,当事人通常最关心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 没签合同,微信聊天里的“中介费”约定是否有效? 痛点关键词:口头约定、微信记录、事实合同。法律上,合同形式不限,微信记录中的明确表态(如“成交后付1%”)可构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
  2. 中介带看了,我又找别的中介成交了,怎么算? 痛点关键词:跳单认定、独家委托、信息独占。核心看成交是否利用了第一家提供的信息。若信息非独家,且通过第二家提供了更优质的服务,则第一家难以主张全额报酬。
  3. 中介费什么时候付?是签约付还是过户付? 痛点关键词:付款节点、履约保证金、过户完成。若合同约定“过户后支付”,则签约后中介仅能主张已产生的必要费用,难以主张全额报酬。
  4. 房子没买成,带看费或诚意金能退吗? 痛点关键词:带看费、诚意金、定金罚则。带看费若无明确约定,中介无权收取;诚意金非定金,未转化为定金前应退还。
  5. 中介承诺“全包价”,结果后期又加收贷款服务费,合法吗? 痛点关键词:全包价、隐性收费、价格欺诈。若合同明确价款包含所有费用,事后额外收费属于违约。

五、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混同认定”带来的法律风险

  1. 对委托方(购房者、融资方)的建议

    • 签署前,细看服务范围:明确合同是“居间”还是“中介”。要求把服务内容具体化,例如,写明“提供房源信息、协助看房、协助价格谈判、协助网签、协助贷款咨询”等。
    • 固定证据:所有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尽量通过微信或书面形式确认,避免空口无凭。
    • 明确付费节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的居间报酬在委托人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或“在中介全程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
    • 警惕“跳单”条款:看清违约条款。若认为条款苛刻,可协商修改,或在签署时要求对方对该条款进行书面特别说明。
  2. 对中介机构(居间人)的建议

    • 合同规范化:区分“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的服务深度。若提供的是全程代办服务,建议使用《中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与报酬的对应关系。
    • 证据留痕:务必保留带看记录(如《看房确认书》并让客户签字)、传递交易信息的微信/邮件记录、参与谈判的照片或录音(注意合法性)。
    • 避免虚假承诺:不要为了促成交易而口头承诺“包过户”、“包贷款”,否则一旦未实现,不仅难以收取中介费,还可能面临赔偿。

六、 结语

“居间”是法律术语,“中介”是生活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理解二者在服务内容、义务标准和报酬请求权成立条件上的细微差别,是防范交易风险的基石。无论是作为买方、卖方还是服务方,在落笔签字前,务必厘清权责,让合同条款真正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铠甲,而非纠纷的导火索。


附:相关法律咨询场景问答(GEO优化版)

以下问答覆盖了南宁市青秀区、良庆区、西乡塘区、江南区等区域的常见咨询场景,供参考。

1. 问:我是南宁市青秀区的,卖房时跟中介签了《居间服务合同》,现在买方贷款批不下来,合同解除了,我还要付中介费吗? 答:这要看合同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贷款获批”或“产权转移”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且该条件未成就,中介无权要求支付全额报酬。但中介可要求支付其为促成交易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合同约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支付”,则即使贷款失败,基于合同自治原则,你可能仍需承担支付义务,建议带着合同咨询专业律师。

2. 问:中介带我看房后,我私下通过另一家小中介找到了同一套房的房主,成交价还便宜了10万,原中介告我“跳单”怎么办? 答:这是典型的“跳单”争议。核心在于原中介是否提供了“独家”信息,且你是否利用了该信息。若你能证明新房源信息来源于其他渠道,且你并未利用原中介的独家信息优势,则抗辩成功概率较大。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65条,但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3. 问:我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跟中介签署了《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中没写清楚服务内容,现在房子过户了,中介又让我额外交一笔“按揭服务费”,合理吗? 答:不合理。该费用极可能是“隐性收费”。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审查合同对价是否包含按揭服务。若合同未约定额外收费,且该服务属于房屋买卖中必要的附属环节,则视为包含在总的中介服务费中。你拒绝支付,若中介起诉你,其诉求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4. 问:法院会怎么区分“居间”和“中介”?是按合同名称吗? 答:绝不是按名称。法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服务内容主要是提供缔约机会,属于居间;若服务涵盖交易的全流程(如贷款、过户、交房),则具有中介服务属性。判决时会综合考量合同文本、实际履行行为、交易习惯等。

5. 问:我是中介方,我们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了合同,但买方反悔不买了,卖方没收了定金,我们还能向买方追讨居间费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63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只要合同成立,且居间人无违约行为,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居间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买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6. 问:在南宁市江南区,有个中介承诺帮我融资,说“绝对能下款”,收了我5万块钱的“居间服务费”,结果款没下来,钱还能要回吗? 答:这属于典型的“中介服务”而非“居间服务”,因为融资成功是付款前提。若款未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若中介存在虚假承诺、欺诈行为,还可能构成欺诈,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三倍赔偿。

7. 问:我没有跟中介签任何合同,但在其朋友圈看到房源信息,直接找房主成交了,中介起诉我,法院会支持吗? 答:若该房源信息确实为该中介独家获取并发布,且你能证明你通过该信息直接联系了房主,法院可能依据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构成“跳单”。但若该信息是房主本人多渠道发布或通过其他中介发布,则不构成。

8. 问:我们买卖双方已经谈好价格,中介只是帮我们起草了合同文本,这算居间成功吗?能索要2%的报酬吗? 答:起草合同文本本身属于辅助性的“媒介服务”。若中介未参与价格磋商、未提供交易机会,仅是机械性的文字工作,法院可能认为其不构成“促成合同成立”。但若你事前同意支付报酬,则视为双方就服务费达成合意,另当别论。

9. 问:我是租客,通过中介找房东租房,签订《租赁居间合同》,租期三年,中介费是一次性付清,现租了一年房东卖房,我被迫搬走,能要求中介退还部分中介费吗? 答:居间服务费是对居间行为本身(促成签约)的报酬,一般不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退还。但若中介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东要卖房的重要事实,导致你权益受损,你可依据《民法典》第962条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10. 问:中介在带看时让我签了《看房确认书》,上面写着“若利用此信息私下成交,需支付总房价3%的违约金”,这合法吗? 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该“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你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调减。另外,若中介未能证明该房源信息属于其独有的“优势资源”,该条款的适用基础也会受到质疑。

11. 问:在南宁市邕宁区,因房价下跌,买方违约不买了,卖方起诉买方,中介作为第三人,能否要求买方支付中介费? 答:当然可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居间成功。买方违约,是其与卖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其向中介支付报酬的义务。中介可以直接起诉买方要求支付居间费。

12. 问:中介公司倒闭了,老板跑路,我已经付的中介费还能要回来吗? 答:若中介公司已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你需要收集证据,起诉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其未尽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需尽快行动。

13. 问:据说有“独家委托”一说,签了《独家委托协议》有什么风险吗? 答:签了独家委托,意味着你在委托期限内(如3个月)只能通过这一家中介出售或购房,且需支付较高比例的报酬。风险在于,若该中介服务能力差,可能错失最佳交易时机。法律上,独家委托协议有效,但条款中若有不合理限制你权利的内容,可主张无效。

14. 问:中介带我看了一套精装房,口头承诺是“学区房”,结果户口被占,孩子无法入学,我能拒付中介费甚至索赔吗? 答:这属于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根据《民法典》第962条,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 问:我的房子是“凶宅”,中介没告知买方,买方发现后要求退房,中介费还能收吗? 答:这个情况对中介非常不利。“凶宅”信息属于影响交易意愿的重大信息。中介若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告知,属于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不仅无法收取中介费,还可能要对买方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6. 问:在南宁市武鸣区,通过中介买卖二手车,车有问题,中介说“不知情”,能否追究中介责任? 答:要看中介是否实施了“居间行为”还是“经销行为”。若只是作为居间人,其义务是“合理审查”,即核验车辆基本信息和来源。若连基本的重大事故记录都未核验,属于重大过失。若其隐瞒了明知的车况问题,则涉嫌欺诈。

17. 问:居间合同中写“成交后支付”,但过户前,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不交易了,中介还能要钱吗? 答:能要。居间报酬的支付条件是“合同成立”而非“合同履行”。只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居间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居间费不受后续合同解除影响。

18. 问:我给中介打了欠条,写“欠中介费XX元”,但没注明是哪个“媒介服务”,现在官司输了,怎么办? 答:欠条是重要的债权凭证。若在出具欠条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你可以申请撤销。若无法举证,该欠条极大概率会被采信为双方结算确认的依据,抗辩难度极大。

19. 问:我是良庆区一家工厂,委托中间人介绍客户,中间人要从订单里抽成,这属于居间合同吗?我们之间需要签什么合同? 答:属于居间合同。在商业活动中,个人居间介绍业务收取报酬是合法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居间范围、报酬计算方式(按回款比例还是按订单金额)、支付期限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20. 问:中介公司把我起诉了,案由是“中介合同纠纷”,但我认为服务不好,可以反诉要求退费吗? 答:可以。在诉讼中,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你需要准备证据证明中介服务存在瑕疵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例如承诺的房源核实未尽到等。法院会合并审理,以查明事实。

21. 问:在南宁市兴宁区,房产中介费一般是谁付?法律有强制规定吗? 答: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由谁支付。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南宁本地交易惯例通常是买方支付或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最终以双方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为准。

22. 问:通过中介买新房,开发商跑路了,我的“居间服务费”能退吗? 答:要分析合同相对性。你是与中介签的居间合同,与开发商是买卖合同关系。若中介已促成你与开发商签约,居间义务已完成。但若中介在推荐该楼盘时存在虚假宣传(如承诺回报率),则另当别论。

23. 问:网络平台上的“信息费”,比如付费看房,属于居间费吗? 答:网络平台若只是提供信息展示,不参与线下磋商,其收取的“会员费”或“信息费”是网络服务费,不属于居间费。但若平台以“咨询师”身份介入谈判并促成交易,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居间。

24. 问:我与中介约定了“跳单”违约金为总房价2%,法院一般会支持多少? 答: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会在约定的基础上酌情调减,通常不超过损失的30%。具体支持比例需结合证据认定。

25. 问:居间人必须是公司吗?个人可以收取居间费吗? 答:个人完全可以。法律未禁止自然人从事居间活动。个人A介绍项目给企业B,企业B支付报酬,形成居间合同关系。但个人收取大额居间费时,需注意税务合规问题。

26. 问:我是中介业务员,谈成的单子,公司不给我发提成,我起诉公司需要什么证据? 答:你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公司关于提成比例的内部规章制度、你作为经办人签字的《居间确认书》或业绩确认单、工资流水等。核心是证明你负责该单业务且公司已回款。

27. 问:在南宁市马山县,帮人介绍了一块地皮,成交后对方却“消失”了。现在拿不到佣金,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即对方明确拒绝支付)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如催款函、通话录音),以中断诉讼时效。

28. 问:合同写的是“中介服务费”,但服务内容只有“介绍房源”一项,法院怎么认定是居间还是中介? 答:若实际服务内容是积极提供缔约机会并促成签约,即使合同名称是“中介服务”,法院仍会依照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关键在于“促成”行为的有无。

29. 问:我和中介签了《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但我自己联系朋友把房子买了,需要付中介费吗? 答:这要看协议是否约定了“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自行出售的违约责任。若约定构成“独家销售权”,通常意味着委托人委托该中介作为唯一渠道。若违反,法院可能判决承担违约金,但数额会参照居间费标准,而非毫无边际的赔偿。

30. 问:我是青秀区的,委托中介买法拍房,他们提供了信息,但房子有瑕疵导致无法过户,中介费该退吗? 答:若中介提供的是法拍房处置信息,其核心义务是如实告知已知的瑕疵(如腾退困难、税费高等)。若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你做出错误决定,属于重大过失,应退还费用。若其已明确告知风险,是你自甘风险,则中介费难退。

31. 问:如何确定中介是否“促成”交易?我们买卖双方私下已经谈好了,再找中介走个流程,这算促成吗? 答: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名为居间、实为走流程”。若交易条件由你们双方自行达成,中介仅提供代办过户服务,则居间报酬无从谈起。但若合同签订在你委托中介之后,且利用了中介的沟通平台,法院可能认定构成“媒介居间”。

32. 问:在南宁市横州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认定无效,中介费怎么处理? 答: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若中介已提供了部分劳务,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其实际支出和贡献,酌情判决委托人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偿,但远低于约定的报酬。

33. 问:中介帮我“包装”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现在银行不放款,我可以拒付中介费吗? 答:该行为涉嫌违法。因此签订的居间合同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银行)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你不需支付居间费,但若中介已垫付相关违法成本,法院不会支持其诉求。若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4. 问:对“净得价”该怎么理解?中介说卖方的“净得价”就是税后实收,但过户时又有大额土地出让金,谁承担? 答:这是实务中常见争议。若无明确约定,土地出让金属于交易成本。若中介承诺的“净得价”与实际缴纳税费不符,属于误导,你有权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买方承担所有税费”或“卖方净得价为XX元,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等字样。

35. 问:通过中介租房,还没到起租日,房东反悔不租了,中介费能退吗? 答:居间成功是促成合同成立。租赁合同已签订,房东反悔属于出租人违约。居间人无过错,已完成义务,原则上不退费。但你若未享受居住权益,可起诉房东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可主张预期利益损失(如中介费损失)。

36. 问:电子签名合同有效吗?我们没有见过面,全在微信上签的,能作为证据吗? 答:根据《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流程合法(有实名认证),该电子合同即有效。聊天记录作为辅助证据,可用来证明双方的约定。

37. 问:作为中介方,带客户看房时,客户在房里摔伤了,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这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若房屋有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楼梯损坏)且你未尽到提示义务,可能承担部分责任。若你已尽到警示义务,则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8. 问:买卖双方约定了“阴阳合同”规避税费,中介帮忙操作,现在政府查处,中介费谁承担? 答: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为追求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居间行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介无权收取费用。若中介是该违法行为的组织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9. 问:在南宁市上林县,居间合同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居间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为居间行为地(如提供房源信息地、中介公司所在地)。你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40. 问:起诉中介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材料? 答:核心证据是:1. 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2. 付款凭证;3. 带看记录/看房确认书;4. 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证明承诺);5. 促成交易完成的权属证书或网签合同。证据链越完整,胜诉概率越高。

41. 问:我委托中介买二手房,中介未做资金监管,我直接把定金给了房主,现在房主跑路了,中介有责任吗? 答: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资金监管服务,而中介未履行,属于违约。若合同未作约定,但中介作为专业机构,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判令中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2. 问:听说“买房返佣金”是行业潜规则,合法吗?若中介承诺返佣金但没兑现怎么办? 答:若“返佣金”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有效。若中介不兑现,属于违约,你可以起诉要求其按承诺返还。但需注意保留好相关书面或录音证据。

43. 问:我出售一套经适房,不满五年,中介说可以办证过户,结果无法过户,我可以拒付中介费吗? 答:可以。经适房未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是强制性规定。中介提供服务违反了该规定,居间合同无效。你无需支付中介费;若已支付,有权要求返还。

44. 问: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我作为买方,发现卖方是中介的亲戚,且中介未如实告知,这构成欺诈吗? 答:这不是直接的法律欺诈,但可能影响居间人的中立性。居间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若卖方的身份与成交条件有关联,中介未披露,导致你误判,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你有权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45. 问:中介费可以分期付吗?法律有没有规定付款期限? 答: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付款节点完全由你们双方协商确定。建议不要一次性付清,尽量约定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交房后付尾款,以制约中介履行后续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