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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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合同解除后买方是否应支付租金?——以案说法

一、合同纠纷的核心价值:从一则案例看责任归属与租金争议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后,买方继续使用商铺是否应支付租金?这是许多当事人纠结的问题。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1825号判决书,深入剖析这一争议焦点,为您提供清晰的判断方法和实操步骤。

二、争议焦点:合同解除后,买方是否应支付租金?

(一)事实背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波折

2014年12月31日,李某、韦某与岭南糖业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61号商铺,总价160万元。合同约定,岭南糖业公司应自签订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为李某、韦某办理好商铺的土地和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且房产证上的土地用途必须是商业用途。合同签订后,李某、韦某支付了80万元购房款,岭南糖业公司于同日交付商铺。但后续办证过程中,岭南糖业公司首次取得的房产证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不符合合同约定。虽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延期,但2016年3月,该商铺被政府划入征收范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韦某诉请解除合同,岭南糖业公司反诉要求李某、韦某支付自商铺交付至合同解除后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合同解除后,买方是否应支付租金?

岭南糖业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依约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因其自身原因未予配合办理的缘故导致房产证未能过户,实属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商铺使用至今的租金。”而李某、韦某答辩称:“根据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因上诉人原因无法办证或过户的,上诉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违约金,并且上诉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租金。”

(三)法院认定:合同约定优先,买方可免费使用商铺

一审法院认定:“因岭南糖业公司原因,李家甫、韦红艳有权免费使用合同约定商铺,故对岭南糖业公司反诉要求李家甫、韦红艳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进一步指出:“根据《关于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兴宁区中华路61号商铺的补充协议》第8条的约定,在岭南糖业公司退还李家甫、韦红艳购房款及利息之前,李家甫、韦红艳享有免费使用商铺的权利,因此,岭南糖业公司反诉要求李家甫、韦红艳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的约定不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原文引用(姓名已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岭南糖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涉案商铺‘商业用途’的过户手续,是岭南糖业公司未能积极办理商铺规划用途变更的原因,根据《关于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兴宁区中华路61号商铺的补充协议》第8条的约定,在岭南糖业公司退还李家甫、韦红艳购房款及利息之前,李家甫、韦红艳享有免费使用商铺的权利,因此,岭南糖业公司反诉要求李家甫、韦红艳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的约定不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方法和步骤:如何判断合同解除后是否应支付租金?

  1. 审查合同约定:首先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免费使用”或“租金豁免”的条款。本案中补充协议第8条明确约定“因岭南糖业公司原因,逾期移交或无法过户的,买方享有免费使用商铺的权利,卖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租金”。法院严格遵循了合同约定。
  2. 分析合同解除原因:判断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本案中,合同解除是因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且岭南糖业公司未积极办理商业用途房产证,责任不在买方。若责任在买方,则可能需支付租金。
  3. 确定合同解除时间:以通知到达对方之日为解除日。本案中,法院认定“岭南糖业公司2016年5月12日收到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4. 计算租金期间:若买方需支付租金,通常为实际使用至返还商铺之日。但本案中,因合同约定免费使用至卖方退款之日,故法院驳回租金请求,但要求买方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商铺(判决主文未明确,但一审判决要求“应及时搬离”)。
  5. 注意不可抗力影响:政府征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合同解除后相互返还财产,但租金问题依合同约定处理。

三、延伸思考:合同条款设计的重要性

本案启示我们,合同条款是处理纠纷的“尚方宝剑”。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买方继续使用房屋期间是否支付租金?若卖方违约,买方是否有权免费使用?同时,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避免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陷入被动。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收集履约证据,并通过诉讼确认权责。合同中的每一个字,都可能影响您数百万的权益。

作者: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桂01民终1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