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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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阶段性保证与物保并存时责任顺序如何确定?

引言: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同一笔债务同时存在阶段性保证和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担保责任顺序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本文以(2011)兴民二初字第430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度解析人民法院在阶段性保证与物保并存时的裁判逻辑,为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提供清晰的法律行动指南,避免因权利行使顺序不当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一、争议焦点:阶段性保证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

1. 案情回顾:阶段性保证与期房抵押的双重担保

2004年12月30日,借款人徐某与建行某支行(原告)及开发商某公司(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徐某向银行借款224000元用于购房,以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开发商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银行保管之日止。2005年3月11日,银行发放贷款;同年3月21日,徐某以在建期房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后徐某累计18个月未足额还款,银行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徐某偿还本息、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核心争议:保证与物保并存的位序问题

本案中,同一笔贷款并存两种担保方式:一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保),二为借款人以在建期房办理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物保)。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仅约定了现房抵押形态的物保,并未约定期房抵押与保证的行使顺序。当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应优先行使物的担保,还是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成为双方诉讼的核心争议。


二、法院裁判观点: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物保优先于人保

1. 阶段性保证的性质认定: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

法院首先明确:“本案‘阶段性保证’的契约本意是保证人仅对现房抵押登记之前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本身充分显示了缔约各方在缔约时已考虑相互之间利益的平衡及贷款回收的安全。” 据此,法院认定阶段性保证属于“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解除条件为“徐某就取得房产证之抵押物设定了安全物保”。由于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解除条件未成就,故保证人某公司(原广西斯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南方集团)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 期房抵押的效力认定:非典型担保的有效设立

对于徐某办理的期房抵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认定“可以认定此种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效力。据此,建行某支行对在建期房的抵押权自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时设立。” 同时明确,该期房抵押“并非依据《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属于借款合同之外的新增担保方式。

3. 保证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物保优先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建行某支行就期房按揭物保与阶段性连带责任人保在实现债权时的位序关系已与被告进行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南方集团没有放弃物保优先权。在借款人徐某自己提供了期房按揭物保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担保物权人,没有选择优先行使人保的权利,而必须先行使物的担保。” 最终判决:银行应先处分期房抵押物,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具体裁判结果:分步清偿

判决书第六项明确指出:“在原告……依据上述判决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第二、三、四、五项债务时,不足部分由被告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 即物的担保优先,保证人仅承担补充责任。


三、实务意义与行动指南

1. 对债权人的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担保顺序至关重要

本案中,银行因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房抵押与保证的行使顺序,导致其无法直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而必须先行使物的担保。这提示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担保方式并存情形,并明确约定“无论物的担保是否为债务人所提供,债权人均有权优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规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限制。

2. 对保证人的风险防范:注意阶段性保证的责任边界

保证人(本案中的开发商)应明确阶段性保证的解除条件,并在条件成就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以终止保证责任。同时,如发现债务人另行提供物保,应主动与债权人协商,确认是否影响自身责任范围。

3. 诉讼实务建议:固定证据与明确诉求

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担保顺序有明确约定,或主张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足以覆盖全部债权,以避免因顺序问题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实现。本案中,银行关于律师费的诉求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而未被支持,也提示债权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的具体项目。


结语:把握裁判规则,优化担保安排

本案判决清晰展示了人民法院在阶段性保证与物保并存时的裁判逻辑——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这一规则既符合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对担保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对于实务中的合同设计与风险防控,建议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约定担保行使顺序,避免因法律适用模糊导致权利受损。


作者: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兴民二初字第430号